关于进一步优化舟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5-02-25 15: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委贷银行、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有效降低住房交易资金成本,简化办事流程,助力房地产交易市场“止跌回稳”,现就进一步优化舟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二手房交易,可申请办理“带押过户”(即卖方在尚未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和相应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卖方所出售二手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尚未结清、抵押尚未注销; (二)买方存在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需求,且买卖双方的相关贷款均在同一家公积金委贷商业银行(含双方贷款在同一家委贷商业银行的不同支行)办理; (三)交易房产原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权;不存在被限制交易、被查封或被其他合法手段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四)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五)买方首付款(不含定金)及按揭贷款资金总和应大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买卖双方同意委贷银行对资金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六)买方申请公积金、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满足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有关条件; (七)不存在限购、限贷等其他法定情形。 二、买卖双方申请办理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书》)。申请贷款的买方,根据贷款形式向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委贷银行受理相关申请后,按照相关贷款政策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三)过户及抵押。买方的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交易房产过户、网上签约备案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贷款发放。收取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发放贷款。 (五)结清原贷款。买方贷款发放成功后,卖方应于放款当日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原贷款的委贷银行出具卖方原贷款结清证明。 三、买方首付款(不含定金)及按揭贷款资金应划入买卖双方约定的委贷银行账户进行流转,资金存入和转出由委贷银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各级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与委贷商业银行的协作,确保相关服务落到实处。公积金中心及委贷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贷款“带押过户”抵押物转移的跟踪管理工作,按时代领并保管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上述“带押过户”服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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