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租房按月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16:3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的租房需求,推行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按月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3、符合本市租房提取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共享数据获取,获取不到的由职工提供);

2、无房证明(共享数据获取);

3、相关银行的Ⅰ类借记卡(仅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做系统申请并签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按月划转协议书》。

四、业务规则:

1、办理租房按月提取业务的,当月签约后次月生效,最近一次租房提取至申请当月期间的金额累计提取(仅在首次按月划付时一次性划付可累计提取金额);

2、每月划付日为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限金额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3、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按月提取的,优先提取主申请人账户,主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配偶账户。所提取的金额各自打入本人卡中;

4、按月提取签约后,一年一次性租房提取不能办理;按月提取解约后,自解约日起满一年才能办理一年一次性租房提取;

5、申请人婚姻状况或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须及时到中心办理变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办理划转手续:

1、查询到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住房的协议自动终止;

2、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心的。

五、本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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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租房按月提取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16:38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相关处室: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支持力度,聚焦新市民、青年人的租房需求,推行住房公积金租赁自住住房按月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3、符合本市租房提取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提供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已婚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共享数据获取,获取不到的由职工提供);

2、无房证明(共享数据获取);

3、相关银行的Ⅰ类借记卡(仅限建行、工行、农行、中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提出申请,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做系统申请并签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按月划转协议书》。

四、业务规则:

1、办理租房按月提取业务的,当月签约后次月生效,最近一次租房提取至申请当月期间的金额累计提取(仅在首次按月划付时一次性划付可累计提取金额);

2、每月划付日为20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限金额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3、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按月提取的,优先提取主申请人账户,主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提取配偶账户。所提取的金额各自打入本人卡中;

4、按月提取签约后,一年一次性租房提取不能办理;按月提取解约后,自解约日起满一年才能办理一年一次性租房提取;

5、申请人婚姻状况或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须及时到中心办理变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办理划转手续:

1、查询到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住房的协议自动终止;

2、提供的银行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心的。

五、本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