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7 09: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现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原《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助力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承办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填写《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并签订《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自主选择、控高保低原则,最低不得低于舟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2倍,缴存比例在5%-12%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扣收。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算一次。

第九条  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欠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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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7 09:18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现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的《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起原《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助力舟山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承办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填写《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并签订《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自主选择、控高保低原则,最低不得低于舟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2倍,缴存比例在5%-12%自主确定。缴存基数每年准许调整一次。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扣收。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如有变动,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每年结算一次。

第九条  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无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欠缴次月起自动封存其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