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0 15: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22年9月1日起,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或配偶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和不少于 6 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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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提取公积金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0 15:41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违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自2022年9月1日起,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内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本人或配偶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和不少于 6 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缴存职工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