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4 15: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浙政办发[2006]7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年3月25日制定了《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舟公积金委〔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我市实施,现就《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相关政策要点说明

1、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但缴存人户籍不一定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2、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确定: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原则上应与社保缴费基数一致,最低不能低于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时,每年7月1日系统自动按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予以调整。缴存比例为12%。个人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

3、缴存方式:按月汇缴或自行送缴。如托收需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每月10号后由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卡中扣收,可多次托收。

二、享受平等提取、贷款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者一样,执行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三、严格贷款后续管理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在停缴的次月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六个月后,恢复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



政策原文地址:http://zsgjj.zhoushan.gov.cn/art/2016/4/20/art_1229339704_1535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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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4 15:31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完善职工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浙政办发[2006]74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年3月25日制定了《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舟公积金委〔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3月25日起在我市实施,现就《办法》具体解读如下:

一、相关政策要点说明

1、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个体工商户”指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但缴存人户籍不一定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

2、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确定: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原则上应与社保缴费基数一致,最低不能低于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当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低于最低限额时,每年7月1日系统自动按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予以调整。缴存比例为12%。个人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

3、缴存方式:按月汇缴或自行送缴。如托收需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每月10号后由中心委托银行从个人缴存者银行结算卡中扣收,可多次托收。

二、享受平等提取、贷款政策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与其他缴存者一样,执行我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三、严格贷款后续管理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在停缴的次月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满六个月后,恢复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



政策原文地址:http://zsgjj.zhoushan.gov.cn/art/2016/4/20/art_1229339704_1535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