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09: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单职工最高月提取额从1400元调整为1500元,双职工从2880元调整为3000元。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应当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细则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 6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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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09:22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前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单职工最高月提取额从1400元调整为1500元,双职工从2880元调整为3000元。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应当与职工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细则由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 6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