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3-24 10: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舟公积金〔2020〕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不设职工代表大会又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属地的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交补缴方案。

(四)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所属地的中心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进行审核。

(五)相关业务处理

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中心将临时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中心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降低缴存比例

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 45号)要求,按规定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企业缓缴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申请流程

(一)提供资料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申请缓缴企业的职工,由所属地中心予以核实;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

(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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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3-24 10:41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舟公积金〔2020〕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所属地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不设职工代表大会又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属地的中心说明情况,并提交补缴方案。

(四)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所属地的中心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进行审核。

(五)相关业务处理

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缓缴企业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中心将临时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待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中心再行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困难企业缓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降低缴存比例

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 45号)要求,按规定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企业缓缴的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申请流程

(一)提供资料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申请缓缴企业的职工,由所属地中心予以核实;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

(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0年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