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2 09: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未及时缴纳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二、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贷款利息,期间发生的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影响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延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职工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购买二手房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疫情结束后,恢复二手房须在交易过户后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四、职工因疫情影响暂缓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适当缩短贷款轮候期。

五、积极倡导线上办理业务。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窗口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缴存单位、职工确需办理业务的,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预约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通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的时间以国家及我省、市有关通知为准。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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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2 09:53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现就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未及时缴纳的,说明情况并补缴后,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二、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免收逾期贷款利息,期间发生的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不影响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延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职工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购买二手房的,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疫情结束后,恢复二手房须在交易过户后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四、职工因疫情影响暂缓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适当缩短贷款轮候期。

五、积极倡导线上办理业务。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途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窗口暂停办理业务期间缴存单位、职工确需办理业务的,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预约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及时通告。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结束的时间以国家及我省、市有关通知为准。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