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证明材料调整为书面承诺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5-31 14: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县(区)分中心,中心各处室: 为推进我市“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舟跑改办(201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各类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工以购买新建住房、二手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理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时认定的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超过缴存基数的不再需要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改用本人书面承诺代替。 二、 中心在数据平台获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公安部门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时,如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不全的,由职工本人书面承诺代替。 中心应不定期对承诺件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将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可以撤销审批决定,且该申请人以后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将不再适用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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