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9-01-03 10:5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 现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或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 一次性奖金、政府考核奖五项之和除以12。 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 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10%部分)、绩效 工资、政府考核奖三项之和除以12。 三、1999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补 贴的缴存基数口径仍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舟财综〔20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 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五、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9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六、2019年 1 月 1 日开始,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 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 存基数调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住房 公积金补缴清册》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单位直接将 上述表格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