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8-07-06 11:1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县(区)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建办金函[2018]284号《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48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政策作如下规范调整: 一、取消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 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才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同一套住房在短期内多次连续交易,频繁转换产权人的,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12个月(含12个月)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事项的不予受理;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政策自2018年7月20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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