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中心、中心信贷归集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操作规定,现将《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第五条作出明确解释: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纯商业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条款解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