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4-11 1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各县区分中心、市直属各单位、部省属在舟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纠正和规范我市部分单位超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根据市管委会(2017)1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济效益较差的单位,须随带单位申请报告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省条例规定标准5%。 二、单位因经营发生亏损、提高缴存基数确有困难的,随带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报公积金中心批准申请缓缴,待单位经营效益好转后,应予以补缴。 三、对于原国企转制被兼并保留缴存公积金的部分职工,因企业转制时预留较低,可不予调整,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报备。 四、上述单位必须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申报,如不报备的,由中心在每年7月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以后有新增单位均按此通知执行。 五、各单位务必保证单位账户有充足余额。如因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公积金扣款失败的,中心将对该部分职工账户进行封存直至单位将其基数调整到位,封存期间对职工公积金业务造成影响的,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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