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08-12 11: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 |
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现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将政府绩效考核奖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20%)缴存基数暂不作调整。 二、资金保障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保障;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按照财政现行对单位的补助方式给予保障;各功能区所属单位参照上述口径予以保障,所需经费在功能区体制结算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流程 列入市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请于2016年8月20日前随带2015年度政府绩效考核奖发放清册,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并于9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单位填妥后直接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基数调整的表格,各单位可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舟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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