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出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10: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号:[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从2016年1月份开始推出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 已经办理自住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目前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

2、 申请职工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3、 申请职工正常还贷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前6个月无逾期记录;

4、 已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客户,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商贷抵扣;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含贴息组合贷款)的客户在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扣前不能办理商业贷款抵扣;

二、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配偶共同申请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共同申请的,配偶也需到场。);

2、 所购住房房产证(现房或二手房)或购房合同(期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6个月银行还款清单;

3、 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大厅申请,填写《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次月起执行。

四、业务规则

1、 委托按月提取还款划付业务自申请人办妥登记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至对应的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后终止。每月划付日原则上为10号前(具体以银行返回贷款数据为准,银行返回贷款数据的次日划付抵扣资金至还款人银行账户)。

2、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自动转自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3、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其家庭上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额为准。

4、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小于上月其家庭月还款本息额的,按实际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与银行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5、职工上月末正常还贷的,本月划付中止。职工自申请商贷按月抵扣起累计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商贷按月抵扣自动终止。

6、 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未及时通知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划转。

7、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公积金提取、异地转移(本中心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发生委托申请人变更或改变按月提取还贷方式的,需提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填写《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协议》,自终止协议核准后的当日起停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提前结清贷款的,中心根据银行返回数据自动终止按月抵扣协议。

五、申请办理时间安排

商贷按月抵扣于2016年1月开始实行,由于中心业务系统商贷抵扣部分尚不稳定以及柜面承受压力等因素,商贷抵扣将采取分银行、分阶段推出的方案。具体抵扣对象原则上安排如下:

2016年1月:受理2007年1月1日前中国银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2月:受理2007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3月:受理2009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4月:受理2011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5月:受理2013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6月:受理2015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7月起受理全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其他商业银行按揭客户的抵扣申请根据各商业银行与中心建立在线接口的时间陆续开通。

以上商业按揭贷款仅指上述银行舟山分行发放的按揭贷款。

另注:贴息贷款按月抵扣政策与公积金贷款按月抵扣政策相同,即客户满足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正常还贷6个月、账户余额满足还款额12倍(双方各6倍)可申请按月抵扣。贴息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抵扣政策与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抵扣政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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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出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10:58 信息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从2016年1月份开始推出职工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 已经办理自住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职工,目前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

2、 申请职工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3、 申请职工正常还贷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前6个月无逾期记录;

4、 已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客户,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商贷抵扣;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含贴息组合贷款)的客户在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扣前不能办理商业贷款抵扣;

二、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配偶共同申请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双方共同申请的,配偶也需到场。);

2、 所购住房房产证(现房或二手房)或购房合同(期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6个月银行还款清单;

3、 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分中心)业务大厅申请,填写《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订《舟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次月起执行。

四、业务规则

1、 委托按月提取还款划付业务自申请人办妥登记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至对应的商业银行贷款结清后终止。每月划付日原则上为10号前(具体以银行返回贷款数据为准,银行返回贷款数据的次日划付抵扣资金至还款人银行账户)。

2、 借款人及配偶共同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贷的,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作为第二顺序。当第一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公积金中心自动转自第二顺序提取方缴存账户提取。

3、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大于或等于其家庭上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额为准。

4、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小于上月其家庭月还款本息额的,按实际余额提取,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前将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与银行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5、职工上月末正常还贷的,本月划付中止。职工自申请商贷按月抵扣起累计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商贷按月抵扣自动终止。

6、 借款人还贷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公积金中心的,未及时通知的,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划转。

7、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申请人不得再办理公积金提取、异地转移(本中心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发生委托申请人变更或改变按月提取还贷方式的,需提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提前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填写《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申请表》或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协议》,自终止协议核准后的当日起停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提前结清贷款的,中心根据银行返回数据自动终止按月抵扣协议。

五、申请办理时间安排

商贷按月抵扣于2016年1月开始实行,由于中心业务系统商贷抵扣部分尚不稳定以及柜面承受压力等因素,商贷抵扣将采取分银行、分阶段推出的方案。具体抵扣对象原则上安排如下:

2016年1月:受理2007年1月1日前中国银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2月:受理2007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3月:受理2009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4月:受理2011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5月:受理2013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6月:受理2015年1月1日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2016年7月起受理全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发放的商业按揭贷款客户的抵扣申请。

其他商业银行按揭客户的抵扣申请根据各商业银行与中心建立在线接口的时间陆续开通。

以上商业按揭贷款仅指上述银行舟山分行发放的按揭贷款。

另注:贴息贷款按月抵扣政策与公积金贷款按月抵扣政策相同,即客户满足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正常还贷6个月、账户余额满足还款额12倍(双方各6倍)可申请按月抵扣。贴息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抵扣政策与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抵扣政策相同。